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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是否等待“撤三”案件决定结束后再审理

2018-4-4 13:46:02

最近,著名审查员张月梅一篇《商标驳回复审案是否暂缓审理的角度与态度》博文,在商标行业引起大家高度关注。

笔者:

结合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简单对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是否应该等待“撤三”案件结束后再审查做出浅析

从商标审查角度来看,我们非常理解审查员的困惑,现在驳回复审案件巨大,审查任务重,时间紧,且《商标法》对驳回复审审限要求特别具体(世界上只有中国商标法对驳回复审、商标申请 、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的审限有要求,其他尚未发现有其他国家对审限有具要求,但是商标法却对“撤三”审查没有规定审限要求),如果复审委在每个驳回复审案件,复审人对引证商标申请“撤三”都暂缓复审的审查,那么就会导致大量的复审积压,也会导致审查每天花费大量时间来处理查询在先权且被“撤三”商标的法律状态,这也造成行政资源一种浪费。 所以笔者不认同,在每个复审案件中,只要复审人对引证商标申请“撤三”,复审委就一定暂缓复审的审查,但是以下具体情况,也恳请复审委具体问题具体把握,在以下具体的问题,可以暂缓复审审查:

在复审案件,如果引证商标被“撤三”,而被“撤三”商标所有权人并没有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材料,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复审可以办暂缓复审,等待“撤三”案件结束,这样,不仅充分体现复审委在案件中一种平衡,也充分体分复审委对行政权一种合理分配,也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因为商标权是一种私权,权利人在面临商标被“撤三”情况下,不积极维护自已的商标,不积极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来维持注册,这也是权利人对自己权益一种放弃,这些情况,复审委应该积极响应,为后来需要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供有限的便利,这样有利于有限的商标资源重新再利用,促进经济的发展。

现在复审委与商标局的审查系统是联网,复审委在审查时,只需要通过系统查询一下,就知道被撤销商标申请人是否提供证据,是否已过提供使用证据的期限,这种查询可能只需要几秒时间,所以笔者建议复审在该种情况下暂缓审查,等待在先权商标的“撤三”结果,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办法。 笔者代理很多案件许多驳回复审案件,驳回复审决定刚刚收到,不到一周时间就会收到对引证商标撤销决定,这样就迫使复审人只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起诉,法院收到起诉后,进行调解,复审人撤回起诉,向复审委交回驳回复审决定原件后,复审委再重新做决定,这不仅浪费申请人大量的物力与人力,也浪费复审大量宝贵的人力与物力。

另外,在复审案件中,如果“撤三”申请早于商标的申请提交的时间,那么商标驳回复审是等待撤三的决定,所以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需要专业人员为其提导,在申请之前,经过专业查询分析,对在先可能存在阻碍的商标先提出“撤三”申请 。

【案例】:

2015年4月,笔者接到北京辰龙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托,需在“旅行社、旅行安排”申请“辰龙”商标,在申请之前,经过查询 ,发现张家港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于2008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辰龙”商标(注册号4277954),经过笔者的建议,北京辰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第39类申请 “辰龙”商标前一天,对张家港保税区辰龙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注册第4277954号“辰龙”商标申请“撤三”。

恭喜北京辰龙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第39类申请 “辰龙”商标已成功注册。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顾问:方修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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