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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茂公司成功代理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参加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金毡帽”的案件胜诉

2012-8-2 18:46:07

   案件回顾:

   佳茂公司成功代理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对德清县浙北麒麟蚁酒厂商标争议案件

   佳茂公司成功代理乌毡帽酒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北京一中院诉讼代理

 

   德清县浙北麒麟蚁酒厂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佳茂公司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参考诉讼,在法院上,佳茂公司充分维护了第三人的利益,阐述了“金毡帽”与“乌毡帽”是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7月30日判决如下:原审判决认定事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同,应予以维持,德清县浙北麒麟蚁酒厂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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