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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茂公司成功代理 HERBICARE CORPORATION的"和宝伤痛宁"商标驳回复审

2012-3-22 18:13:41

     2009-01-13和宝伤痛宁公司 HERBICARE CORPORATION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和宝伤痛宁"(申请号7162655),指定使用在"补药(药),维生素制剂,药物饮料,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胶布,医用橡皮膏,中药袋";商标局于2010-03-17驳回其申请,其理由认为"和宝伤痛灵"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产品的功能与特点。

     申请人接到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后,在我司的建议下,立即委托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复审,我司认为商标局驳回“和宝伤痛宁”申请,适用法律不正确,商标局引证《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只有“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特性,才能被驳回;而和宝伤痛宁并没有仅仅直接反应所指定商品的功能与特点。

     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2年2月29日接受我司的法律意见,裁定“和宝伤痛宁”在指定的商品上并没有仅仅直接反应所指定的商品特点,“和宝伤痛宁”应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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