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论坛
优秀文章
佳茂论文

浣宠寕璁烘枃

欧共体商标注册制度概况

2009-11-18 14:23:57

    一、欧共体商标注册概要
    1.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为了顺应欧盟成员国的要求,1988 年12 月12 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第89/104 号决议,旨在制订出适用欧盟各国的统一的商标法。1993 年12 月20 日第40/94 号欧盟委员会条例 (即欧共体商标法) 颁布,并于1995年3月15 日生效;该法直接适用欧盟各国,并与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一起自动成为欧盟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组成部分。1996年1月1日依法成立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 (简称“内协局”或“OHIM”) 开始正式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但因筹建原因,直到1996年4月1日内协局才全面展开工作。因此,所有1996年1月1 日至3月31 日期间提交申请的申请日一律都是1996 年4月1 日。自2004年5月1 日起,塞浦路斯、捷克、爱
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匈牙利成为欧共体成员国,此前的欧共体注册商标和申请商标将自动延伸至这些新的成员国,并受到应有保护,但是如果这些商标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或者它们在新的成员国语言中具有描述性,那么后期延伸的欧共体商标将受到限制。
    2.欧共体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商标注册的种类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商标注册采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将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定义,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申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或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悸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四、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位于西班牙阿里肯特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内协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国籍,以及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
    (2)商标图样10份;
    (3)简单签署的代理委托书 (如委托代理提交)。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使用通用规范名称。
    4.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
    5.申请可以使用任一种官方语言,但必须同时指定第二种语言。
    6.欧共体商标申请可以直接向内协局提交,也可以提交给欧共体成员国的商标局,由其转交内协局。
    7.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的,必须于首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欧共体申请。
    8.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 (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9.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10.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元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该欧共体商标将取得注册。
    六、商标的驳回
    1.内协局审查官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1.商标注册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10年。

    2.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连续5年未使用,如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将可能被撤销。
    3.商标续展注册只要缴费即可,无须提交任何使用证据。
    八、商标的异议
    1.任何人自商标公告日起3个月内都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延期提异议。
    2.异议的理由可以包括:
    (1)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厂申请的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存在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包括了消费者发生混淆性联想的可能。
    (2)欧盟的在先商标已经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或信誉,即便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但申请商标不正当利用了这种知名度和信誉,或者将损害这种良好知名度和信誉。
    3.异议提交后经内协局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内协局异议处将正式通知被异议人,并送达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要求被异议人答辩。
    4.自异议通知日起2个月时间称为 "冷静期",内协局异议处在双方一致要求下可以允许延期。每次延期为2个月。在此期间,双方可以展开谈判,达成互利互惠协议,从而尽早结束异议。
    5.如在冷静期内双方末达成协议,被异议人将在冷静期结束日起1个月内提交异议答辩,异议程序正式启动。
    6.在异议程序启动后,异议人应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自异议提交日起前5年的真实使用证据材料,以及证明其异议理由的其他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把这些材料送达给被异议人,同时要求被异议人也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之后,基于双方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内协局异议处将依法作出裁定。如异议成立,申请商标将被依法不予注册;如异议不成立,申请商标将被核准注册。
    7.经异议不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还可以选择转化欧共体申请为单独个别欧盟国家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保留原来的申请日。
    8.对内协局异议处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交复审。对上诉委员会作出的复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九、注册商标的撤销
    1.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未按法律规定连续5年真实使用,都可以向内协局提交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除非能证明有法律允许的特殊原因,该注册商标将被依法撤销。
    2.任何人如发现欧共体注册商标变成了通用名称或其使用将误导公众,可以向内协局提交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3.在先商标权利人可以基于其在先权利提交申请,要求内协局宣告在后与之冲突的欧共体注册商标无效。
    4.对于发生商标侵权诉讼时,同时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注册无效的申请,欧盟各国法院具有管辖权,可以依法裁定撤销该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
    5.对于直接提交撤销欧共体注册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申请,只由内协局受理。对于内协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十、商标的使用
    1.商标注册后必须在注册日起5年内真实使用,否则有可能被撤销。
    2.使用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等。
    十一、注册商标的更名、更址、许可、转让
    1.商标所有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向内协局提交变更申请,同时提供商标所有人所在国主管当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2.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应向内协局提交许可使用备案申请,否则无法对抗第三人。许可可以是独占许可,也可以是非独占许可。许可使用可以限定全部注册商品或部分商品,也可以限定全部欧盟国家或部分国家。
    3.商标权发生转让,商标受让人应当向内协局提交转让注册申请,及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书,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十二、欧共体商标海关备案、临时保护
    当发现假冒品或盗版制品,经商标所有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据欧盟3295/94号法令,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进行查处。
    十三、注册商标的保护
    1.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1)在任一欧盟国家使用与他人在欧共体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用在类似商品Z服务上;
    (2)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誉的欧共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每一个欧盟国家都必须指定特别法院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以及附带撤销欧共体商标或宣告其无效的诉讼。这些法院在审理以上案件时,纯欧共体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欧共体商标法,而涉及损害赔偿问题,则适用所在国法律。
    3.在双方达成特别协议下,侵权诉讼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否则应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地所在国提起侵权诉讼。双方在欧盟各国都没有住所或营业场所的,侵权诉讼应在西班牙提起。欧盟各国指定的受理欧共体商标侵权诉讼的法院对发生在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侵权行为都具有管辖权。
    4.侵权诉讼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所在国提起,但该国法院的管辖权将限于在该国发生侵权的损害赔偿。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3-2-1907 邮编102206    京ICP备09085994号-1
Tel:010-62119266 公司邮箱 
Fax:010-62110146 mail@justalen.com
copyright© Beijing Justalen IP Firm Law

版本所有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江苏商标注册 广东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注册 成都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