涓氬唴鏂伴椈

CAFC判定专利申请人版权手稿不能公开查阅

2009-10-29 19:43:05
    最近的Lister重审案,棘手的提醒人们在美国法典35章第102(b)条“印刷出版物”条款下会造成潜在的“自相矛盾”。幸运的是,Lister的专利申请能够绕过他自己设定的“危害”。

  专利申请人,Richard Lister医生是一名临床心理学博士和运动爱好者。Lister医生对“高尔夫运动极其缓慢的速度”感到厌烦。为此,他发明了一种休闲式高尔夫玩法,参与者可以“每一杆都放置他们的球,除非这些球是发自指定的危险区域或者球洞区。”在1996年8月5日,他为该高尔夫玩法提交一份专利申请(简称Lister专利申请)。

  但是Lister医生又发现专利申请程序以“非常缓慢的速度”开展。13年间,Lister医生在尝试获得其高尔夫玩法专利过程中,历经“几次驳回和修正”。美国专利商标局由于他自己设定的“危害”而最终向其提出“尚未成熟”的建议。该“危害”是指他于1994年7月4日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的名为“高尔夫高级障碍替代”的手稿(简称Lister手稿)。并且该注册证书于1994年7月18日公布。而Lister手稿中表述的是与Lister专利申请同样的高尔夫玩法。

  Lister手稿成为Lister案件的焦点,由于依据美国法典第35章102(b)条规定存在潜在的“印刷出版物”条款。审查员以及上诉和争议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基于Lister手稿可“公开阅读”曾准备使Lister专利申请“不合格”。但联邦巡回法院给Lister医生一次“再来一球”的机会,裁定此次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Lister手稿早在Lister专利申请的1年多前被“公开阅读”过。因此,Lister医生就能避免将其手稿列入“印刷出版物”栏的潜在致命“危害”。

  在Lister案件中,当“公众感兴趣的技能非常容易获得”的一项文献被列入“印刷出版物”栏时,联盟巡回法院试图再次对他们早先的各类裁决形成“势均力敌”。

  首先,在Bayer重审案、 Hall重审案和 Cronyn重审案件中有“论文”或“文库”判定。在Bayer案件中,CCPA(联邦巡回法院前身)于1978年判定,未列入目录或下架的论文并不属于“公开查阅”之例。相较之下,在1986年Hall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CAFC)认为在书库和大学读书馆的索引目录中搁置的学术论文可以“公开查阅。”。

  最后,在1989年Cronyn案件中,联邦巡回法院对照了摆放在两个不同大学图书馆的一篇学生论文。每个图书馆都含有学生论文集和相应设置了列出每篇论文名称和作者的索引卡。但这些索引卡都是按照作者姓氏顺序以字母排列,并且与每篇论文有什么主题无关,因此,联邦巡回法院在Cronyn案中认为这里不存在“公开查阅”,因为他们没有以一种有意义的方式被编制目录或索引。


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珠江摩尔大厦3-2-1907 邮编102206    京ICP备09085994号-1
Tel:010-62119266 公司邮箱 
Fax:010-62110146 mail@justalen.com
copyright© Beijing Justalen IP Firm Law

版本所有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 北京商标注册 浙江商标注册

 上海商标注册 江苏商标注册 广东商标注册

福建商标注册 成都商标注册 四川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