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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际许可协议种类的创设

2010-10-1 22:55:17

     国际许可协议的分类

    知识产权使用权的跨国转移,通常约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时空范围和条件。一般而言,按照国际许可协议中授予权利范围为标准,可将知识产权可分为如下种类:普通许可、独家许可和独占许可。

     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授予被许可方由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中一项或数项权利,同时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或者再向第三方许可的权利。独家许可与普通许可的不同之处在于,许可方保留自己在同一地域范围和同一时间内,以相同方式行使相同权利,但是不得再向第三方发出许可的权利。而独占许可则是指被许可方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内,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一切人以相同方式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独占许可面临的挑战

     理论上,独占许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垄断性和唯一性,是被许可人最大限度地享有授权的一种许可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国际贸易日益繁荣的今天,独占许可使用权受到了挑战,这一挑战主要来自于知识产权的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他人将知识产权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在国外投放市场的产品进口到知识产权人或独占、独家被许可人所在国家的进口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的真品,不是假货、冒牌货。根据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平行进口包括专利产品、出版物以及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本文仅以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为例,分析平行进口对独占、独家许可的挑战。

     权利穷竭原则一直是争论平行进口是否合法的出发点和理论支持。权利穷竭,也称“权利一次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投放市场后,取得该商品所有权的人可以自由的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理论是知识产权上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人过分的专有权利,避免在市场上产生垄断,并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

     权利穷竭原则针对的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无论知识产权是在商品第一次销售或是第一次投放市场后用尽,这都与独占被许可人没有直接关系。但独占被许可人的权利来自许可合同方式授予的权利,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有约束力,而对第三人合法的产品进口和销售没有约束力。因此对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否构成对独占、独家被许可人的侵权,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笔者认为如果某国未对平行进口施行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平行进口就不构成侵权。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在专利权内容方面增加专利进口权,进口国的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不管进口的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合法的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的允许,就不能进口该专利产品或由专利方法直接生产出产品,否则将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对平行进口专利产品人有了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

    “进口权”的产生,对权利穷竭理论进行了修正,因此权利穷竭应定义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一次用尽。“进口权”是法律赋予专利权人的一项新的权利,进口权的产生基本上解决了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问题,然而,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却并未解决,有关的国际公约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商标权平行进口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许可证种类的创设

    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产生的问题,对取得商标权独占、独家的被许可人以及独家经销商,因平行进口商品对其造成的利益侵害却无从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基于商标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存在的既定现实,对国际上尚未颁布禁止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法律的国家,为了商标权的独占、独家许可协议中被许可方的法律保护,并使被许可人在订立许可协议这一环节上增强可预见性,更合理地考虑对价,笔者认为,许可协议的分类方法应站在更加现实的角度考量,即将独占、独家许可重新划分为“有条件的独占、独家许可”和“无条件的独占、独家许可”。

    在涉及独占、独家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不能完全实现对商标权产品的独占和独家权利时,因为涉及到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因此国际许可协议种类应分为有条件的独占、独家许可和无条件的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有条件”的内涵是为独占、独家许可保留了“平行进口”这一例外,理性地看到平行进口对既存的、绝对的、无条件的独占、独家被许可权的限制,让被许可人意识到这种独占权的局限性,即有条件性。

    对国际许可协议种类重新进行划分的现实意义在于:首先,使被许可人深晓自己的权利所受到的限制,深晓自己不能抗拒平行进口问题,因此会在有条件的独占许可协议与有条件的独家许可协议签订时相对减少被许可人的价格支付。被许可人之所以愿意支付高额的对价来获得独占使用权,动因来自于其能够借助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获得优势市场地位。若其能预见此种垄断性和优势地位难以保全,就会更加理性的考虑对价,而不至于以较高的对价来获得普通被许可人即可获得的权利;其次,被许可人在对有条件的独占、独家许可认识清晰后,会谨慎适度地进行市场开拓,在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营销投入时会有所保留,更加合理的考虑成本;最后,由于绝对的独占性所赋予的垄断地位难以实现,被许可人会采取其他方式来争取市场优势,如更加合理的定价、增进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来确保市场份额等,广大消费者也会在这种良性的市场状态下获得良好的服务和经济上的实惠。

    若以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为出发点,重新对其进行划分,将能更加合理和现实地保护独占、独家被许可人的权利。如果国内法律明确限制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则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种类,除普通许可外,还应有无条件的独占许可和无条件的独家许可;而目前情况下,大多数国家没有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进行明确的法律禁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许可人的权利,应该考虑创设新的许可证种类,即有条件的独占许可和有条件的独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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