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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0-5-10 19:05:50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推动建设创新型驻马店,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技术创新,增强经济竞争力的意见》(驻政[2003]10),特设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国内、外专利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居所为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资助的具体组织工作,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资助申请人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资助项目的评审、立项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利资金预算计划,办理专利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专利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及获得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申请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2、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
3、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经由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为每件人民币300元。
涉外专利申请资助: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向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原件并报送复印件一份:
1、填报《驻马店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职务发明需提供法人单位有效证明,非职务发明需提供专利申请人身份证。
3、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费用发票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专利代理收费发票。
4、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5、其它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县、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申请和统计,审核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市直部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半年对专利申请资助情况进行一次汇总,进行专利申请资助审查,签发专利申请资助通知书,编报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助获得批准的,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在接到审批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到申请受理部门办理专利申请资助支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者,一经发现,有关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专利工作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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