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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4-27 16:18:29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关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9]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00九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外贸  资金  办法  通知

  河北省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WTO(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二)符合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和外经外贸发展政策;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

  二、专项资金使用方向

  (一)支持企业开拓新兴市场,主要支持企业和行业组织到新兴市场举办或参加展览,开展贸易促进活动。已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项支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建设境外营销网络,主要支持我省有条件、有实力并已开展相关工作的企业或行业组织建设和完善境外营销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等。

  (三)促进出口结构调整,主要是支持国家汽车出口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技术研发,支持农轻纺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

  三、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条件、支持标准及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开拓新兴市场

  1、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企业和为外贸企业服务的行业组织到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地区举办或参加展览会,开展市场考察、商务洽谈等贸易促进活动。

  2、申请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且有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3、支持标准

  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的展位费及布展费,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的7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企业境外市场考察的往返机票及生活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个企业支持2人费用。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的7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

  (4)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组展方收费通知复印件;

  (5)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

  (6)参展人员的护照签证复印件;

  (7)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需付外汇的,应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

  (8)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

  (9)机票及购机票发票复印件;

  (10)企业对申报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建立境外营销网络

  1、支持范围

  支持我省企业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及售后服务网络,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等活动。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的,按中方实际投资额给予资金支持;对境外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认证费,境外发布路牌广告、报刊广告、影视广告的广告费给予支持;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

  2、申请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且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获得《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在我驻投资国经商机构备案。

  (3)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4)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3、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给予不超过中方实际投资额5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70万元。

  对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等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3)《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仅限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项目);

  (4)投资国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外设立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络项目);

  (5)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需付外汇的,应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

  (6)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路牌广告照片、报刊广告原件、影视广告影像资料、商标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8)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结构调整

  1、支持范围

  (1)促进出口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国家汽车等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机电和高新技术行业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国际孵化器平台、人员培训平台等。

  (2)共性技术研发。支持符合产业实际需求的共性技术研究。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开展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关键和核心技术研发,加强节能、环保型产品的研究开发。

  (3)重点支持列入商务部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企业联系机制核心层名单的企业,对研发能力强、出口发展潜力大的国家重大研发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4)重点行业。出口结构调整资金支持的重点行业包括: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制造和石化成套设备、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生物医药、新能源等行业。

  2、申请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且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优先支持;

  (3)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优先支持;

  (4)在关键和核心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的企业优先支持;

  3、支持标准

  对已完成并经过专家验收的项目给予部分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的50%。单个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等各类基地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4、企业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相关行业或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鉴定书;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6)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农轻纺贸易促进项目

  1、支持范围

  (1)支持农业、轻工、纺织三个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支持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流、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 提供服务的项目。

  (2)支持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良好农业范围(GA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或有机 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的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所建立的追溯体系,应记录农药、兽药、种苗、种畜禽使用及农产品种植、养殖档案和流通情况,并通过电子标签、条形码等信息手段,确保产品可追溯回加工、生产环节。

  2、申请条件

  (1)在河北省内注册,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且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出口企业;

  (2)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3)近3年来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4)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出口企业服务对象应不少于10家。

  3、支持标准

  农轻纺项目均实行部分支持方式,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行业出口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的资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有关认证、认可证书;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年度内财务报告;

  (7)项目资金实际支付凭证;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9)项目申请单位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申请项目必须进行网上申报,未在网上申报的项目不得纳入评审和支持范围。   (一)项目申报。申请企业在设区市的,向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资料。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有关资料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各商务部门向企业发放申报程序光盘,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申请企业在省财政直管县的,向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项目有关资料。由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按要求进行初审,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有关资料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报所在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备案后,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向企业发放申报程序光盘,企业进行网上申报。

  (二)项目审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助金额。

  (三)项目验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验收组,按照有关程序对批准项目进行验收。

  (四)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各地或直接拨付资金。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六、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一)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加强追踪问效。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执行和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二)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向所属的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档案,主动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检查。

  (三)各设区市、直管县商务局、财政局应对本地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每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更改专项资金用途,骗取、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核减、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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