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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0-4-27 15:41:44

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对外开放的市场体系,增强全省对外贸易发展后劲,拉动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有效发挥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贸发展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金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增强出口竞争力,加大重要战略资源进口,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快对外开放市场体系建设的政府导向性资金。外贸发展金的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外贸发展金的使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具有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境外投资企业;各类开发区、口岸及外派劳务基地;实施进出口公共平台建设的政府部门、涉外事业单位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第四条  外贸发展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我省外经贸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贸企业提高外向度和技术进步;

(四)支持经济效益好、上缴利税多、能够促进和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企业;

(五)以重点支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为主。

第五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申请外贸发展金的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六条  外贸发展金的支持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各市(地)、县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口品牌研发、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先进单位奖励,课题研究,信息化建设,境内外展览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前期费用等采取直接补助方式。

(二)贷款贴息。对政府或企业投资建设的出口基地、开发区、口岸和互市贸易区等公共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第七条  外贸发展金的用途

(一)支持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对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省级和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出口基地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包括出口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互市贸易区);对生产加工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或两头在外且每年增加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上缴税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口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支持边境市县口岸、通道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为解决目前边境口岸和过货通道通关能力弱与对外贸易快速增长不匹配的问题,重点支持年过货量在10万吨以上的水运口岸和码头为提高过货和通关能力进行的基础设施改造扩建项目。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对于中方境外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能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的经济合作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和贷款利息等给予支持。

(四)支持扩大战略资源进口的生产项目。对年进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生产加工项目给予补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项目。企业年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对其发生的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费用给予50%补贴;对省级和国家级出口名牌企业给予60%补贴,但每户企业(或每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年度为全省外经贸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励。

(七)支持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重大课题研究;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对外贸易领域人才培训(对已得到国家培训费用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对参加境内外商务展洽会、境外宣传推介以及经贸交流活动等给予费用补贴。

第八条 支持标准

对地方政府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直接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项目等,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对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研发项目(包括出口品牌、机电和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省直企业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时,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地)、县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由同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共同审查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市(地)、县申报外贸发展金项目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二)省商务厅提出外贸发展金项目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导向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确认支持的市(地)、县项目,省财政厅通过市(地)、县财政部门拨付;对确认支持的中、省直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专项资金采取分批拨款的方式,3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3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第一次拨付60%,剩余资金在拨付前,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再行拨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拨付。

第十条  申请外贸发展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外贸发展金申请报告

(二)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出口基地建设补贴项目,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级政府批准文件;属贷款贴息的项目还应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原始单据)。

(四)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承保情况通知书、赔款转让协议、经办结的押汇申请书、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清单。

(五)企业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诉讼补贴项目,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原始付款凭证。

(六)境外资源开发项目补贴项目,须提供项目合同、有关批件、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立项批复文件及投资开发的相关资料。

(七)国外商标注册和质量认证需提供商标证书和质量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八)各地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专项使用资金,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并应接受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和商务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外贸发展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回资金、三年内不予扶持该企事业(或项目)以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省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财企[2004]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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