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现行巴林商标法于1991年,并于1991年9月26日生效,属于大陆法系,基于注册在先原则。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作为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2005年12月5日加入了《马德里纯议定书》。
1、商品/服务商标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1)签字并盖有申请人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公证或认证); 2)申请人本国或其他外国(受抵制国家除外)该商标注册证明件,并经巴林领事认证。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明件,下列经过巴林领事馆或其他任何阿拉伯国家设于申请人本国的领事馆认证的文件也可以,只要包含有申请人经营的商品或经营活动: a.申请人公司的设立证明; b.公司登记处颁布的证明; c.申请人公司的商业登记摘要; d.商会颁布的证书。 3)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国籍以及行业; 4)申请指定的商品/服务及其类别(国际分类),不得超过6行; 5)8件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周期 1-2年
3、件商标一个类别一份申请
4、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 受理申请后,审查员会审查商标的可注册性。审查官有权对商标申请提出修改或限制意见,以避免该商标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产生混淆。申请人在接到商标审查官的审查意见后30天内,应当对该商标审查意见给予回复。该期限通常不能申请延期。如果商标申请被审查官驳回,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专门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对复审结果不服,可以在接到复审裁定之日起60天内,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审查员的审查后,商标将公告于商标公报上。
5、异议 商标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对商标提起异议,异议可以由异议人自己提起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审查员提起。审查员将对异议案件进行裁决。如果没有异议,商标获得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6、商标注册保护期 商标注册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8、商标续展注册 商标注册期满可提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为10年。宽展期为3个月。宽展期过后如果注册人仍不申请续展注册的,他人在3年之内也不可申请注册该商标。
9、使用 巴林商标注册申请无需以实际使用为前提,也无需以实际使用来维持注册的效力。但如果商标不使用,第三人可举证表明该商标不使用已连续达5年,或者注册人没有在该注册包含的商品上真实使用该商标,从而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6、商标注册保护期限 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7、续展 有效期满后,每10年可续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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