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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4-4 18:35:40

各市州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加快培育自主品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我省外贸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6年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商贸发〔2006〕15号)。在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广大企业的大力推动和积极参与下,我省自主品牌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商品结构调整,提高了我省外贸发展质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自主品牌培育工作,2009年,商务部等八部委对《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出口名牌更名为国际知名品牌,并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9〕150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根据八部委的指导意见,我们制定本实施意见,同时废止2006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商贸发[2006]15号)。

  一、统一认识,继续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

  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表明,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必由之路。

  今后一段时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的精神,大力实施品牌战略;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鼓励引导为原则,完善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以提供普遍公共服务为手段、营造培育环境为依托,坚持不懈地推进企业创建国际知名品牌;以“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培育方式,广泛发动、积极鼓励企业开展培育自主品牌的基础性工作,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自主品牌进行重点培育,全面提高我省自主品牌整体水平,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知名品牌。

  二、突出企业主体,夯实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基础

  企业是品牌培育的主体,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品牌培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品牌在开拓市场、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品牌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设计投入,增强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加工制造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鼓励和支持企业做好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行业认证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现代流通手段,创新营销模式,开拓营销渠道,建立境外销售网络,完善售后服务。鼓励企业注重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为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奠定坚实基础。鼓励企业以品牌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和企业并购,做大做强企业和品牌。

  三、加强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国际知名品牌创建工作

  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在不违反我国际协定义务的原则下,对推进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的企业给予支持。同时,政府各部门应加强政策配套,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一)开展“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评审

   抓好每年一次的“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 评审活动,选出一批基础条件好、有发展潜力的自主品牌,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培育。成立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审议制定《“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评审和管理办法》,由省商务厅每年在评审前发布,评审活动严格按照《“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评审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确保培育对象的先进性和代表性。对入选品牌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须重新进行评审;有效期内,入选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商标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

  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知名品牌”,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申报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扩大我省国家级“国际知名品牌”数量,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质量。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1、用足、用好国家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的资金。

  2、制定和完善我省配套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对“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在提高研发创新能力,实行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开展全球化经营等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给予适当支持,对“湖南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参加国际性商品展销、展览活动的摊位费用给予支持。

  3、鼓励银行、保险等商业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给予支持,提供融资便利。

  4、鼓励和积极推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上市融资。

  (三)支持贸易渠道建设

  1、大力发展品牌连锁、专卖店、专业店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组织形式,建立多层次的品牌销售渠道,创建生产、流通、服务等各类国际知名品牌。

  2、为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积极向国内商业机构推荐被国际市场认可的国际知名品牌,支持品牌产品到国内知名商业企业中销售。

  3、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国际知名品牌商品。

  4、在同等条件下,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申请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及其他国内外交易会摊位,优先予以安排。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进入广交会品牌展区。

  5、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申报对外物资援助项目。

  (四)提供贸易便利

  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税务部门优先安排退(免)税指标,并为办理退(免)税手续提供便利;海关积极提供优质通关服务;检验检疫部门积极推荐其进入“绿色通道”,加快通关速度。

  2、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所需的进出口配额,在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予以申报和安排。

  3、充分发挥海关统计职能作用,加强对品牌商品进出口的统计和分析。

  4、积极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推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鼓励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列为“重点支持客户”,为其量身定做开发新产品和承保模式,在费率等承保条件上给予优惠,优先提供各项增值服务。

  (五)支持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知识产权保护

  1、支持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使用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和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优先安排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进步项目,积极支持其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重点推荐其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推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和“湖南省著名商标”。科技部门要积极帮助和推荐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3、工商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与国际知名品牌有关的知识产权列入重点保护范围,海关将其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法规宣传培训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保护。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1、鼓励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加工、生产、组装品牌产品,为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供海外平台。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优先用于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优先安排国际知名品牌企业使用援外优惠贷款和各项扶持政策,到受援国加工、生产、组装品牌产品。

  2、引导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通过境外投资和用汇便利化措施,鼓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体系。

  3、支持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四、发挥中介组织、新闻媒体的服务作用,营造国际知名品牌发展的良好环境

  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要充分利用行业中介组织的各种资源,发挥其专业优势,广泛开展信息、咨询、交流、培训等各类促进活动,为企业开展国际知名品牌建设活动服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引导新闻媒体加大对国际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争创、发展和保护国际知名品牌的社会舆论氛围,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支持国际知名品牌建设工作,形成企业争创品牌、政府培育名牌、中介组织服务品牌的国际知名品牌良好成长环境。引导新闻媒体宣传好国际知名品牌扶持政策,大力宣传企业在增强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商品质量、完善销售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鼓励消费者使用品牌商品,不断提高品牌的国际知名度。

  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际知名品牌培育机制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的业务归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省国际知名品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定加快培育国际知名品牌的有关扶持政策;研究解决国际知名品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国际知名品牌工作的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发展状况和全省国际知名品牌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国际知名品牌发展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全面提升我省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长沙海关     省国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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